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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借阅卡的发放
1.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凭教务部门或人事部门通知、携半身脱帽一寸照片一张到本馆读者服务部办理借阅手续。首次办证不收费,丢失借阅卡交补办费10元。离校时收回借阅卡。
2.来本校进修、培训的人员,凭本校有关部门的证明到馆办公室办理手续,办证时,收取押金200元。
3.外单位读者来本馆借阅书刊、查找或复印资料,按下述原则办理:
(1)愿意办借阅证者,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本馆办公室办理。办证时一年收取管理费60元,押金200元。
(2)办理借阅证的外单位读者,服务内容与本校的本科生同等待遇,可到本馆开放的所有阅览室和书库借阅书刊。到本馆借阅时,应出示借阅卡,同时应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,如出现书刊的污损或遗失,与本校师生同等对待和处理。
(3)临时来本馆查阅资料的外单位读者,每人每天收取管理费6元(半天3元);查阅古籍线装书,每人每天收取管理费14元(半天7元)。
4.在本馆复印资料的校内外读者按以下原则办理:①所有需要复印的书刊均需在借阅处办理手续;②基藏图书,除凭有效证件外,须在借阅处交付押金50元;③古籍线装书,一律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印,每1页交版本费5元;凡复印的书刊,须在半日内归还,否则,每本中外文期刊交文献资料流通阻滞金2元/半日,每本古籍线装书交纳20元/半日。
二、借阅卡的使用
1.借阅卡仅限本人使用、不能他人借阅。若将借阅卡转借他人,一律没收借阅卡、停止借阅、待违规人员写出检讨,并处以40元的违章处罚后,方退回借阅卡。
2.借阅卡由读者自行保管、若遗失应向流通部挂失,挂失前发生冒借,由读者本人负责,因借阅卡丢失造成的本馆书刊损失,一律按证件所有人丢失书刊看待,并按本馆遗失书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3.本馆社会科学书库和自然科学书库实行开架借阅,外文图书、古籍线装书和基藏书库供教师和研究生查阅。
三、读者借阅册数
结合本馆文献资料的馆藏和购置的实际情况,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,特制定各类读者借书量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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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图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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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专科学生 |
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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硕士研究生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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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研究生 |
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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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教生进修生 |
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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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级职称 |
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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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职称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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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职称 |
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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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职工 |
4 |
注:本馆藏书中,基藏图书、线装书、外文原版和影印书、中外文期刊,大型工具书等,概不外借,仅提供馆内阅览和复印。
四、书刊借阅期限
1.为保证图书流通,充分发挥图书的有效利用率,使读者均有机会阅读各类图书,特规定借阅期限,中文文学艺术类、中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图书借期60天。
2.某些紧缺或珍贵图书,本馆有权限期返还,若经多次催还不还者,作侵占公共财产论,并按预期不还处以罚金。
五、违章及遗失书刊处理规则
(一)违章处理
1.读者应爱护书刊,如发生遗失、撕毁、污损、涂画、批注、圈点等情况,首先要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,并要求写出书面检讨、情节严重的,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2.因公外出、实习等应预先到图书馆流通部申报,否则借出书刊不能及时按期归还将作逾期处理。
3.所借图书逾期不还,读者应按每天每册0.10元标准交纳文献流通阻滞金。拒绝这一处理者,停止其在本馆借阅。教职工由图书馆通知计财处从工资中扣收,学生则在其毕业时补清罚款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。
4.读者不得在书库内私自藏匿图书或随意变动书刊放置的位置,违者给予停借3-10天的处罚,并责令将乱架图书恢复原位。
5.对书刊进行污损、涂画、批注、圈点者,根据对书刊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1-3倍的赔偿,若书刊以前就曾被污损、涂画、批注、圈点的,读者可在借阅时或借阅中向图书馆工作人员说明。
(二)遗失书刊的处理
1.建国后出版的一般书刊,被遗失或撕毁时,按以下原则办理,1985年前版本按50倍罚款,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交;199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;199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5倍赔偿,单册期刊按全年原价的5倍赔偿,合订本期刊按全年总价的10倍赔偿。
2.当遗失、毁坏或严重污损书刊时,要求违章者对书刊进行加倍赔偿,或可在违规受罚的期间内,用相同版本的书刊进行赔偿。
3.善本、孤本、特藏,以及各种珍贵书刊的赔偿办法,不受上列各项限制。当发生这类书刊的损失时,按原价的30~50倍进行赔偿。遗失多册、多卷、成套丛书之部分的,未遗失部分仍归还图书馆所有。无价格的古籍,赔偿金额按其珍贵程度估算,并报校领导批核,最低不少于1000元。
4.书刊的赔偿费,一律上交学校,用于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。
(三)对窃书者的处理
1.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其写出一份深刻的书面检讨。
2.对以被窃图书按总价10倍的罚款。(1985年前版本按50倍罚款,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交)。
3.报告有关单位领导。
4.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由学校通报全校。
5.必要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查处。
(四)未办借书手续带书出库者的处理。
未办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库(室)外,或在书库(阅览室)内将图书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(室)外,一经发现,即作窃书论处。
(五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也作窃书处理:
1.盗用他人借阅卡,将图书据为己有。
2.用已挂失的借阅卡,达到不归还图书的目的。
3.“掉包”还书,以旧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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